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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学与计算机学院院级督导管理细则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26-05-11   来源:数学与计算机学院 作者:数学与计算机学院    编辑:陈用    审核:彭小红、龙俊      点击量:

 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数学与计算机学院(以下简称“学院”)本科教学质量监控,依据《广东海洋大学本科教学督导管理办法》(校〔2025〕1号)(以下简称《学校管理办法》)及《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工作指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指引》)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院级本科教学督导组(以下简称“院级督导组”)在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,日常管理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。院级督导组重点围绕本院教师教学能力提升、学生学习状态监测、教学管理闭环落实等开展监督、指导和咨询工作。

第二章组成与聘任

第三条院级督导组设组长1名,督导员若干名。校级督导组成员不得兼任院级督导组成员。

第四条督导员聘任条件,遵照《学校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执行。

第五条督导员聘任程序:

(一)实行聘任制,聘期三年,到期可续聘。

(二)学院发动符合条件的在职或退休教师个人报名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按不超过本院专任教师编制5%的名额向学校督导办提名。

(三)学校督导办受理、审核、平衡后,报学校同意聘任。

(四)院级督导组组长由学院从本院督导员中提名,报学校督导办备案。

第六条督导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,经学院提出建议,报学校督导办按程序处理,可予解聘或同意其辞去职务:

(一)主动申请辞去的;

(二)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职的;

(三)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与督导工作,或连续多个学期工作量明显不足的;

(四)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、打击报复,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、学术不端等行为的;

(五)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督导员的情形。

第三章工作职责

第七条院级督导组立足学院层面,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督教:围绕本院教师(重点为青年教师)教学能力提升,建立常态化的指导与“传帮带”机制,帮助教师解决教学中的具体问题。

(二)督学:掌握本院不同年级、专业学生的学习动态,聚焦学习难点与共性问题,向学院及授课教师反馈,为培养目标、课程体系、教学内容的优化提供参考。

(三)督管:收集师生在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,建立问题台账,跟踪整改进度,核查整改成效。必要时配合校级督导组协同工作。

第四章工作方式与内容

第八条院级督导组坚持实效导向,主要工作方式如下:

(一)同行听课:重点面向近3年入职新教师、教学效果需重点关注的教师、拟申报职称或教学质量认定的教师等,开展听课交流与指导。

(二)现场调研:查阅教学资料,核查教学场所运行情况。

(三)访谈座谈:通过座谈会、教研会、个别访谈、问卷调查等方式,分层分类听取师生意见。

(四)台账跟踪:建立工作台账,明确责任主体,跟踪整改进度与成效。

(五)总结交流: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工作例会,沟通工作进展与存在问题。

第九条院级督导组具体工作内容:

(一)课堂教学督导:深入教学一线听课评课,课后及时与教师交流反馈。发现教学条件、设施等问题,反馈给相关部门或学院党政办公室协调处理。

(二)教学巡查:学期初配合学院检查教学秩序;根据学院安排,不定期抽查课堂教学纪律、调停课等情况。

(三)实践教学监督:检查各专业实践教学条件、过程管理及任务落实等情况。

(四)学风班风监督:配合学工队伍了解学风班风建设情况,关注考勤统计与反馈机制运行;协助学院“学风建设活动月”相关工作。

(五)专项检查配合:根据学院或学校安排,配合开展期初、期中、期末等专项教学检查。

第十条督导员工作要求:

(一)注重自身建设,率先垂范。

(二)严守工作纪律,坚持客观公正,严禁人情听课评课。

(三)工作时不迟到早退,不干扰正常教学。

(四)听课后应与教师进行必要交流,保护教师个人隐私。

(五)发现缺课、师生迟到早退、擅自调课或变更授课地点,以及课堂出现意识形态或师德师风等问题,应做好记录,及时向学院反馈。

(六)听课评课工作量由院级督导组根据学期工作计划统筹安排,原则上应覆盖重点听课对象。线上巡课1节次可折算1节次听课评课。

(七)积极配合学院及学校安排的专项教学检查活动。

第五章日常管理

第十一条工作计划与总结:

(一)每学期开始后2周内制定学期工作计划,明确任务分工与时间节点,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执行,报学校督导办备案。

(二)每学期末完成工作总结,梳理落实情况、成效与改进建议,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后,报学校督导办备案。

第十二条工作信息收集:

建立“三位一体”信息收集渠道:

(一)自主收集:通过座谈会、教研会、班会、访谈、问卷等方式收集师生意见。

(二)多元报送:依托学院既有信息渠道,收集学生、任课教师、教务员反映的教学相关信息。

(三)校级传达:接收学校督导办传达的教学意见、校级督导组学期计划及需协同的工作事项。

第十三条工作沟通联系:

(一)定期向学院教学副院长汇报工作进展,遇重大或突发情况须第一时间汇报。

(二)加强与学校督导办、校级督导组的联系,沟通重要情况与难点问题。

第十四条重要整改意见反馈:

督导员对带有普遍性或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问题,可通过学院向学校督导办提交《本科教学督导评价改进建议报告表》。学院对学校督导办反馈的不合格问题,应组织整改,并将结果反馈至学校督导办。

第十五条工作资料归档:

(一)学院保管:学期工作计划、总结、工作台账、听课记录、学情监测材料、师生意见收集反馈记录等,分类归档,长期保存。

(二)报学校督导办备案:学期工作计划、总结、工作台账。

第六章工作考核

第十六条考核由学校督导办牵头,分学期考核与学年优秀督导遴选,学期考核实行学院考核与学校考核相结合。

第十七条考核内容:

(一)学期计划落实:计划是否明确,各项任务是否按时按质完成,未完成项是否有合理说明及整改方案。

(二)核心职责履行:督教、督学、督管各项职责的落实到位情况。

第十八条学期考核程序:

(一)学院考核:学院教学副院长组织考核,核定院级督导组学期得分,评定督导员个人考核等级,优秀比例不超过本院督导员总数的30%。考核结果报学校督导办。

(二)学校考核:学校督导办组成考核小组,对院级督导组学期工作评价打分。

(三)综合评定:学校督导办按学院考核占40%、学校考核占60%的权重折算综合得分,确定等次。考核结果运用于工作量核算或绩效发放,遵照《工作指引》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九条学年优秀督导遴选,遵照《工作指引》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。获“优秀督导”称号者,将在教研教改项目申报、外出培训交流等方面获支持和倾斜。

第二十条督导员薪酬:

院级督导员工作量计算与薪酬发放标准,遵照《学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。每学期末,学院统计工作量,经学校督导办审核后报学校统一发放。

第二十一条考核过程执行回避制度。

第七章附则

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,遵照《学校管理办法》及《工作指引》执行。


数学与计算机学院

2026年5月11日